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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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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5]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按照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要求,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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