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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5〕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将《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 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培训和演习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国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小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瘟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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