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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作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事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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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作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事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实施意见
高政发[2005]50号

 

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并轨工作的要求,2005年底要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文件)对并轨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晋城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通告》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下岗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实现再就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向失业保险并轨。为切实把这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做好,经市政府2005年11月5日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通知规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我市从1999年7月至2003年6月,先后为我市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下岗协议的164名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101.3万元,足额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67.1万元,保障率为100%,164名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按规定在三年时间内足额享受了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待遇。而且由于企业困难,企业应负担的三分之一资金没有到位,以上168.4万元资金全部由财政和社会(失业保险基金)两家筹集支付。

  2003年7月以来,由于我市部分国有工业、商贸等企业长期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职工剧增,下岗职工生活面临实际困难。同时,在中心期满的多数下岗职工因企业无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不能出中心。为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市政府积极筹集资金,及时为国有困难企业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协议期满出不了中心的996名下岗职工发放了生活救助金,截止今年10月底累计发放生活救助金402.5万元。同时,为566名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发放生活救助金80.3万元。1999年以来,市劳动保障部门职工失业保险所还为1015名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53.2万元。以上共计904.4万元保障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并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我市并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机结合,注重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做好并轨工作。

  三、并轨工作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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