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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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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监测发[2005]18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价监测发[2005]1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武功县、大荔县、勉县、汉滨区物价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分设为《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4个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定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新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

  《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4个报告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吃透文件精神,掌握各项制度的报送内容、时间、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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