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仓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仓库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质。 第五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从业人员必须经批发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作业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制主要包括: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