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十项制度的通知 乌政公发[2005]2号 各旗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下发的《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特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集中公开办事制度、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考核制度等10项制度。这10项制度是《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认真领会,严格按制度实施,全面搞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市、县、乡三级都应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市每年要对市直各部门和各旗县政府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旗县(市、区)应对本级管理的各部门、各乡镇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应对各行政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年度上级不组织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本级应组织进行自评。 第四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本级及其各部门,乡镇(苏木)本级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组、宣)牵头组织,吸收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