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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1.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下属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分类和目录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规定。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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