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总体上,试点工作开局平稳、运行良好、成效显著、深得民心。但一些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试点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完善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对于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试点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做好相应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步伐。明后两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试点县(市、区)达到40%左右,2007年试点县(市、区)达到60%左右,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体目标。 三、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互助共济性质,坚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坚持让农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服务,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群众对新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