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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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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山东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省政府成立山东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办、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铁路局、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指挥部下设防控专家组、防疫检疫和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办。省指挥部可视情紧急设立现场指挥部。
  省指挥部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协调调度防控经费和防控物资,组建调度防控队伍,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防控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全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二)成立市级、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市级、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市、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全国和省指挥部制订。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设区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全国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疫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一)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相邻省份同时有10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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