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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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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8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贯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贯彻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的精神,做好我市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确保渔区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组织实施渔民转产转业。第一阶段,用5年(2004-2008年)时间,主要通过淘汰渔船500艘,发展渔业产业项目4个,带动1000名渔民转产转业。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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