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批发和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充分调动购货方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票管理,打击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隐瞒销售收入等违法行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保护购货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有奖活动,是指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在全市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刮奖发票,由经营者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向购货方开具刮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刮即中奖和发票抽奖的方式,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对中奖者予以奖励的一种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是指从事批发、零售或批发和零售兼营的企业。批发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包括在同一地点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店铺)、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刮奖发票,是指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监制的《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第二章 刮奖发票的类别及特征 第五条 刮奖发票分为手写版和电脑版两大类,手写版有百元版和裁剪式的千元、万元版三种,电脑版有折叠式和单联卷筒式两种。 第六条 刮奖发票的票面有两处银色的覆盖层,一处为“发票密码”,另一处为“刮奖区”。“刮奖区”覆盖层里印有中奖标志,若显示“谢谢您”,表示没有中奖;若显示金额,表示该发票是有奖发票,中所显示金额的奖金。 第三章 刮奖发票的管理 第七条 刮奖发票的印制、领购、运输、保管、使用、开具、核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