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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国税函[2005]37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3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管理,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全省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我们拟定了对若干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未做出新规定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工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对于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确定征收率?
  答:对于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其工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主营业务内容来确定。属于工业性质的应就其全部应税收入适用6%的征收率,如属于商业性质,则适用4%的征收率。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的征收率。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在建工程”转入生产的材料物资,如果其购入时的原始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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