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洗精煤和焦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条 在我市生产经营煤炭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销售原煤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30元;洗精煤加工企业和个人,按照洗精煤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50元;焦炭加工企业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