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