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 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权属有异议的; (五)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房屋租赁: (一) 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 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费用的; (三) 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四)出租柜台、场地的。 第七条 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房屋租赁活动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月湖区、市龙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