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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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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5〕168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5〕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青政[2004]51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保证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的监督,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纲要》明确规定,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的落实,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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