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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1
【实施日期】 2005-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
 
 
各区、县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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