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50号令)和市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各县属单位和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为各县属单位和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自2005年1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企业或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再乘以5%后为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单位按同等数额匹配。 第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交所欠的缓缴部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和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是长期性住房储金,由个人缴纳和单位资助两部分组成,即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按期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云管理部(以下简称密云管理部)负责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一)密云管理部负责全县各单位职工住房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