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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11-13
【实施日期】 2005-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息息相关的企业状况及银企关系、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把推动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当前,吉林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时期,实现经济“快跑”,需要有持续、有效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我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促进作用,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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