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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3
【实施日期】 2005-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辽政发〔2005〕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在我省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任何饲养禽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疫情普查、监测和免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我省疫区及周边地区和全省内饲养的禽类,由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率要达到100%。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饲养的禽类品种和数量,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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