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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5]17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决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市长报告。

第四章  决  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旗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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