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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浦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浦江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浦政发〔200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查方式
  每年两次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或互查。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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