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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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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5]16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为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可设档案馆或档案室。
  市、旗(县)的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旗(县)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市、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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