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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5〕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海南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2年左右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锆钛砂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五”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矿业权市场健全,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凡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行为均为无证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均按无证采矿论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公安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行为进行排查,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立即取缔,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坑,恢复地貌植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狠抓落实。整顿期间分工如下: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动的协调工作,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被破坏的土地、植被和环境进行恢复;对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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