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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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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5〕117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具体体现;是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湖北的客观要求。多年来,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许多地方和部门相继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仍有一定差距: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仅仅满足于制度上墙、责任进档,工作时紧时松,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评议考核体系和方法有待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有待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尚需进一步科学化、常态化。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
  二、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一年打基础、建制度,两年抓典型、出实效,三至五年抓巩固、促提高,逐步达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确保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是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列明目录、科学排序的要求,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对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对自行创设的执法依据予以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部署、组织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职权法定原则,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
  县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示范文本附后,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将清理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在评议考核工作中,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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