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销售鞍山南果梨的单位和个人及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鞍山南果梨是指以鞍山地名命名,出产于地理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