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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53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政府财力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我区的专项拨款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具体范围是: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款。主要支出科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城市维护费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效益、严格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管理。

  (一)备案制。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并已全部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投向、使用范围、安排标准或比例等制定分配方案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审核制。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但未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分配方案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按逐级申报、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申报和审核。

  (二)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支出,按照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三)预算执行中追加和从其他资金安排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支出,参照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四)申请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专款,应按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自治区财政厅单独主管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部门的大额专项建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单独主管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政部之外的其他国家部门补助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对口部门(或由自治区对口部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已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并已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批复。

  (二)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但未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资金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含5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失效日期: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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