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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修改《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修改《关于船舶港务费减免审批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公告


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委发(2003)8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港口和航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原由市交通局等承担的内河港口、内河航道、水路运输等行政职能,交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承担。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鉴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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