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导游人员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导游人员动态管理办法》已经10月17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山市导游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市的导游员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全市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黄山市范围内持有IC卡导游证、小语种导游证并经旅行社委派的为旅游(团)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所属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