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晋办发(2004)6号),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过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