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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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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县、韶山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关口前移,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依法办矿,从严治矿,确保在2005年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到位,有效控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顿关闭的对象

  (一)下列两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或证照已过有效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

  2、国务院令第446号文件明确的存在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矿井: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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