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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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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鹤府办[2005]134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鹤府办[2005]134
 
 
 
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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