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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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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国税所[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分类原则,将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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