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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认真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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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电〔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005-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认真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最近我国部分省份陆续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切实做好疫情预防控制,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做好价格监测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5)3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价格检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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