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列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我市确定的市级水源涵养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