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排查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建设和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实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矿长(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煤矿负责人)对本企业、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 管理,对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非公有煤矿的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