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夏政发〔2005〕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夏津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德政发[2003]1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