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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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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5]14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全市养殖业的持续稳步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湖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学诊断。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立即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统一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疫情信息。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确认,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疑似疫情。
  (一)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诊断;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全市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2、在全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
  3、在全市范围内疫情呈多发态势,疫点10个以上。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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