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广府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是抓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就不会有广元经济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共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平等、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坚持“支持、帮助、服务”的理念,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在政治上有地位、社会上有声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发展氛围,激活民间资本,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运行质量,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发展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以非公有制经济构建市县经济主体,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二、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三)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平等的条件和政策对非公有资本开放。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种植、养植加工、运输专业户采取入股、合伙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政府采购应一视同仁地向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放。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积极培育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利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