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呈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围绕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突出抓好农村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选择100个2005年建设的灾民新村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在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品建设方面达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全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今年特大洪灾中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所有的全倒房户入住新房,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在全区选择100个灾民新村率先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对确保全面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提升灾民新村建设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对于扎实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上来,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总体要求 在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要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部署,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建设灾民新村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将灾民新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促进灾民新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为此自治区要求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必须在 2006年春节前全面完成。各地在实施试点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要加强引导、强力推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搞好服务。灾区群众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各级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群众想方设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 (二)因地制宜,科学指导。要根据试点村所处的自然条件、当地的民俗民风及经济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三)基础先行,务求实效。要从改善农村最迫切解决的基本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路、水、电、能源等生活基础设施,尽快取得实效,让农民直接受益,同时为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其他目标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四)以点带面,示范引路。要通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促进全区灾民新村建设,为全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和经验,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 三、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具体标准 借鉴国内外新农村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我区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具体标准是: (一)村庄道路建设。从行政村的主干公路通往新村支道硬化路面宽幅不少于3.5米,沿线建设排水沟并有雨水集蓄区或排涝工程;村庄内干道路面硬化率达到100%、支道路面硬化率达70%以上;主干道路灯安装率达95%。 (二)供水设施建设。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自来水入户率达到100%,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做到一户一表。 (三)农村能源建设。完成农村电网改造,户通电率达100%,做到一户一表;电、太阳能、燃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四)文化、广电、体育、农业科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实现“户户通”;宽带进村,电话入户。村文化室(站)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有图书20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和音响设备等;建有篮球场、综合宣传栏;农业科技和商品信息能够通过电视、电话、电脑“三电合一”方式进村入户。 (五)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村内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80%以上的厕所完成无害化改造。生活区、养殖区分建,畜禽分养,养殖区设置有消毒池、沼气池等防护、环保设施。 (六)农村住宅建设。 1.住宅成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住房比重达95%以上;住宅内外墙按建设部门的设计要求完成抹灰和涂料; 2.人畜分离;设有农具堆放间;配备农作物晾晒场地和农作物仓房; 3.厨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使用电、煤气、沼气等清洁能源; 4.卫生间使用面积≥7平方米,设施配套,使用卫生洁具。 (七)村容整治建设。 1.建设村庄休闲健身绿地或场地;对村庄主干道两旁以及住宅之间、农产庭院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45%; 2.村内无乱堆垃圾,路面无淤泥,道路无路障,路旁无乱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