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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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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5]13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十堰市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保障十堰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病料送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学诊断。经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后,立即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一)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重大疫源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人将病料送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由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疫源疫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重大疫源疫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省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在全省范围内呈多发态势,疫点20个以上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全市区域内有3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情,或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疫点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发生疫情;
  (3)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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