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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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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9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编制核定、经费标准制定和民警过渡公务员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不断加大对各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的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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