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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修、拆除)、道路运输企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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