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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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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O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5
【实施日期】 2005-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哈政发[2O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注重制度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将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将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四)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五)进一步科学划分和规范市与区、县(市)管理职能及权限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进行科学划分,做到权责统一和规范化、法制化。

  (六)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七)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的过程检查和事后监督。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动态管理等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逐步探索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本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八)完善紧急状态预警和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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