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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境内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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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沁政办[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境内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境内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阳市境内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禁止乱采滥挖河砂或损害堤坝行为,确保行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阳市境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二条  沁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除沁河、济河外)。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排涝灌溉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六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立即停工,限期改建。
  第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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