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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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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府办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使用全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更好地丰富全市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活动: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的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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