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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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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5〕38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市水利局、市市政工程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2元调整为0.70元,提高0.48元;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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