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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网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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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府发[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和县网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泰和县网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和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和县网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网吧管理,规范网吧经营管理秩序,维护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吧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电脑休闲室等。
  第三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吧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网吧,严肃查处违反网吧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网吧经营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网吧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成立县网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文明办、团县委、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局主管人员担任。办公室下设两个组,一是网吧经营管理联合行政执法组,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选派人员参与,负责对县内的网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二是网吧经营管理明查暗访组,聘请人员对全县范围内网吧经营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全县每月至少1次,县城每月至少2次。明查暗访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构建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吧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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