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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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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哈尔滨市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准经营性项目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使其达到经营性标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
  第三条 坤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营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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