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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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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
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强化产业政策的调控约束,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促进了投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但是,在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投资决策的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法规等方面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于改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和经济的较快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投资的较快稳定增长。
  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对企业投资管理的方式和观念,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规范投资管理,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激发和调动企业的投资发展活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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